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完善承印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完善承印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一)要求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即“印刷验证制度、印刷登记制度、印刷产品入库制度、印刷产品出库制度、印刷活动缺陷产品销毁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举报,(2)明确《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地图、年画、图片、日历、画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广告材料以及纸质、金属、塑料等印刷品。用作产品包装和装饰。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书、名片等。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印刷验证系统、印刷登记系统、印刷品保管系统、印刷品交付系统、印刷活动不良品销毁系统。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完善承印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印刷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印刷活动中的印刷验证制度、印刷登记制度、印刷保管制度、印刷交付制度、缺陷产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印刷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印刷行业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政策百科中找到。政策百科里有一个行业法规,致力于整合各个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一些重要的信息也可以在政策百科中找到。你是哪里人?你要律师帮你吗?1.一般审查义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和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面向未成年人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实施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忍等有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十一)无出版单位名称的;(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书报刊时,必须对出版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进行验证和保存,并在印刷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还必须事先将印刷委托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制委托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是指利用机械、激光、化学雕刻技术印刷或复制各种书籍、报纸、文件、图表、证书、证件、有价证券等行业。中国是发明印刷术的国家。自汉代毕升发明活字排版以来,印刷业有了很大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在印刷业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照相排版和激光照排。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应用,具有高科技水平的现代印刷系统将普及印刷业,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业管理,促进印刷业发展,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印刷企业和个人不得印刷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秽、迷信或者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刷盗版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证件、文件、证券、商标等。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地图、年画、图片、日历、画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广告材料以及纸质、金属、塑料等印刷品。用作产品包装和装饰。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印刷等经营活动。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印刷业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版、制版、激光排版、印刷、装订、复印、名片、刻字、烫金、印刷、油印、信誉书写、销售铅字等经营活动的国有、集体、外资(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市区(含郊区)、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公安、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助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理印刷企业。第五条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印刷反动、迷信、淫秽的印刷品,严禁盗版和从事其他非法印刷活动。第二章印刷企业的审批第六条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厂房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9、《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有何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要求印刷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即“印刷验证制度、印刷登记制度、印刷保管制度、印刷发货制度、印刷活动缺陷产品销毁制度”。印刷经营者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2)明确《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